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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回收“口水油”给客人食用,5人被判刑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娱乐   来源:知识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7月9日,据成都高新法院消息,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情回顾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高新区某餐饮店主要负

7月9日,口水油据成都高新法院消息,火锅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生产、收给食用销售有毒、客人有害食品罪的人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判刑高新区某餐饮店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长刘某、口水油“打锅工”周某某及厨师李某某,火锅将顾客食用后的收给食用火锅锅底(即“口水油”)进行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处理,客人随后与新油混合,人被重新配置成锅底并销售给消费者。判刑

在刘某的口水油安排下,徐某在周某某休假期间多次“顶岗”,火锅参与对“口水油”的收给食用过滤、提炼和熬制工作。经查实,该餐饮店在此期间销售“口水油”的总金额高达256,605.13元。

公益诉讼提起

高新检察院在审理中指出,王某某、刘某等人明知回收、过滤、提炼并再次销售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一年。这种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院向高新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金额超过25万元,持续时间约一年,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5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52.5万元。同时,责令涉案餐饮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法官警示

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顾客食用后回收、过滤、熬制再销售的火锅废油,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此类油脂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甚至致癌,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

法院表示,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时,通过此案向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警钟,督促其合法经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与社会责任感。任何在逐利过程中忘却良知、罔顾消费者安危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齐汝钰 UN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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