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3万元本金11年后,女贷年后女子陈某的还万划利两个银行账户被银行以“回收贷款利息”为由,强行扣划共计7万余元。本金被银被判陈某随后将涉事银行诉至法院,行扣息万要求返还被扣划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银行
7月6日,为何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返还法院在一审法院支持陈某诉求后,说理昆明市中院于上月初作出二审判决,女贷年后驳回银行上诉,还万划利维持原判。本金被银被判
54岁的银行陈某家住昆明市禄劝县。法院审理查明,为何2005年7月11日,返还法院陈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用于建房,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为7.2‰(注:原文为7.2‰,通常指月息或年化需结合语境,此处保留原文数据逻辑,即按季结息)。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陈某分四次还清了3万元本金。此后,银行未再向陈某催收利息。直到2025年8月13日,银行从陈某的两个账户中扣划共计7万余元,交易摘要均注明为“回收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扣划款项的依据是双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11日至2007年7月11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付息。因此,该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陈某在2007年7月11日未归还贷款,诉讼时效自此起算,至2009年7月11日届满。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曾向陈某催收,或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外,虽然陈某后来偿还了本金,但银行在2014年1月至2025年8月近12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张过利息,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形。因此,银行对陈某享有的利息债权已成为“自然之债”。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银行无权通过强行扣划账户的方式实现该债权,应当返还无权扣划的款项并承担相应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银行返还陈某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事银行已免除陈某的案涉利息债务,故银行无权扣划款项。
法院评判指出两个关键事实:
综上,昆明市中院于今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刘亚鹏 UN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