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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蹭酒误会驾车撞人致死被执行死刑 死者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20万被驳回,已上诉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休闲   来源:时尚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21岁青年刘某因酒吧“蹭酒”误会与杨某发生激烈冲突,在多次言语交锋后自认受辱,最终驾车撞击杨某等人,造成1死2伤的惨剧。案发后,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事后,死者杨某家属将当晚凶手刘某与

21岁青年刘某因酒吧“蹭酒”误会与杨某发生激烈冲突,已上诉在多次言语交锋后自认受辱,男因最终驾车撞击杨某等人,蹭酒造成1死2伤的误会万被惨剧。案发后,驾车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撞人致死

事后,被执驳死者杨某家属将当晚凶手刘某与受害人的行死刑死共同好友左某、梁某诉至法院,属起诉同索赔指控二人激化矛盾存在过错,已上诉索赔20万元。男因近日,蹭酒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家属诉求,误会万被家属不服已提起上诉,驾车二审尚未开庭。撞人致死

事件回顾:因“蹭酒”误会引发的凌晨悲剧

悲剧发生于2023年3月10日晚,地点位于四川南充城区某酒吧。

矛盾萌芽

当晚,刘某与朋友梁某、左某、龙某等人准备玩密室逃脱,因未达人数要求而在现场等待。刘某提议找女孩同行,左某遂联系朋友杨某约酒。

据判决书披露,杨某与左某到达酒吧后,杨某支付了180元酒钱。随后,刘某、梁某接上梁某的朋友尹某及龙某抵达酒吧,女子莫某也加入左某、杨某的酒局。

杨某认为刘某带人至其卡座“蹭酒”,心生不满提前离席。随后,杨某借用左某手机通过微信辱骂刘某,禁止其饮用自己购买的啤酒。刘某随即通过微信与杨某对骂,并将180元酒钱转给左某,由左某转交杨某。

冲突升级

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仍气不过,邀约梅某等人重返酒吧找刘某理论,双方再次爆发言语冲突,后被朋友劝离。杨某等人离开后,刘某独自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驶离酒吧。

途中,刘某与杨某等人在一交叉路口附近相遇。据梅某回忆,杨某当时提议去吃东西,途中刘某驾车漂移甩至路边店铺门口。杨某评价道:“这个人脑壳有点旷(疯)。”

刘某下车找杨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刘某随后上车,而梅某与杨某等人正通过斑马线。

惨剧发生

梅某回忆,就在他们过马路时,听到身后传来巨大的踩油门声。回头瞬间,他看到一辆车疾驰而来,他与同伴跳开,而杨某被撞至店铺门口,另一人撞向路边花台。

判决书证实,刘某当晚自感受辱,驾车怒踩油门从背后撞击正过人行道的杨某、梅某、易某等人,直至撞向店铺外墙才停止。随后刘某驾车逃离,在倒车过程中再次碾压杨某。事故导致杨某当场死亡,另有2人受伤。

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

凶手画像:冲动型人格障碍,曾翻墙打老师

刘某,案发时年仅21岁,曾为留守儿童。熟人眼中,他性格偏激、内向孤僻。

  • 过往劣迹:刘某初中班主任回忆,刘某成绩较差,2017年曾因在学校烧烤影响上课被老师教育。刘某觉得丢面子,初中毕业后翻墙回校,持棒殴打该老师。
  • 工作表现:刘某初中辍学后外出学习挖掘机操作,案发前在工地开大型挖掘机。老板称其上班时性格稳定,但酒后张扬急躁。
  • 社区评价:邻居称其父母老实憨厚,常年在外务工,缺乏对刘某的陪伴与教育。社区干部表示,刘某性格孤僻、偏激,曾酒后持刀砍伤路边车辆,经调解后刘家赔钱了事。

司法鉴定显示,刘某被诊断为“冲动型人格障碍”,但涉案时精神活动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结果:故意杀人罪成立,死刑已执行

法院认定

法院综合证据及辩护意见认为:
1. 主观故意明显:被害人杨某误以为刘某蹭酒,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刘某转酒钱后,杨某带人理论,双方再次冲突。刘某认为受羞辱与挑衅,产生蓄意报复动机。
2. 行为恶劣:刘某猛力撞击被害人后,未下车查看,反而快速倒车逃离,并在倒车中再次碾压杨某,证明其对他人死亡结果持希望态度。
3. 被害人无过错:虽然杨某对矛盾引发和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但刘某完全可通过合法方式化解矛盾,杨某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量刑依据

刘某在公共场所驾车向多人快速撞击,致1死1重伤1轻微伤,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尽管刘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不明显。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刘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民事索赔:家属起诉“中间人”承担20%责任

一审驳回

死者杨某家属将共同朋友左某、梁某起诉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主张二人共同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 情谊行为界限: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共饮者虽有提醒、劝阻等附随注意义务,但以一般人的合理预见为限。
2. 左某无过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左某组织聚餐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恶意误导,其未作额外解释未超出正常社交范畴,不构成主观过错。
3. 梁某无侵权:原告未能证明梁某在席间有恶意挑拨、教唆或强制劝酒等积极侵权行为。沟通不畅引发的误解不应归咎于日常交际。
4. 因果关系中断: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刘某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该异常介入因素切断了共同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二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与死亡后果无法律因果关系。

家属上诉理由

7月12日,杨某母亲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表示,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家属主要观点如下:

  1. 左某未尽告知与劝阻义务
  2. 左某作为发起人,明知刘某邀约女性到场,却未客观告知杨某全部人员情况,刻意隐瞒“蹭酒”关键信息,导致杨某反感,成为矛盾起点。
  3. 左某出借手机给杨某,放任其使用微信与刘某互骂,未及时制止线上争吵,反而中转酒款,客观上持续传导对立情绪,加剧积怨。
  4. 左某作为双方共同好友,负有调和矛盾的首要义务,却全程未尽有效劝阻,反而提供通讯工具激化争吵。

  5. 梁某未尽风险防范义务

  6. 梁某作为全程在场的调解人,明知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未采取有效隔离、安抚措施。
  7. 事后放任情绪失控的刘某独自驾车离开,未尽风险防范义务。

  8. 次要过错认定

  9. 杨某虽有言语辱骂,但仅为民事层面冲突,其生命权应受完整保护。
  10. 二被上诉人作为冲突全过程参与者,未尽劝阻、避险义务,对悲剧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次要过错。

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

责任编辑:任业刚 UN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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