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未变,嫁人但刑期调整为缓刑。女生”6月30日,被父被判苟某菊向红星新闻证实,亲和她已收到二审终审判决,舅舅对结果表示认可。偷偷逃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后人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生娃缓刑一年。重婚罪审
据红星新闻此前披露,嫁人十八年前,女生尚未完成初中学业的被父被判苟某菊,被其父苟某林与舅舅李某军从贵州织金县强行带至湖南双峰县。亲和二人通过签订协议,舅舅将未满16周岁的苟某菊“嫁”给当地男子黄某来。
婚后因感情破裂,苟某菊选择离家出走。在外期间,她与向某泽同居并育有两子。随后,前夫黄某来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重婚。
今年3月26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13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苟某菊在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苟某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对苟某菊犯重婚罪的定性。
二审法院重点考量了以下从轻情节:
1. 认罪态度:苟某菊在诉讼期间自愿认罪认罚。
2. 纠纷化解:她与黄某来、向某泽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黄某来的刑事谅解书,对方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 案件性质:本案源于夫妻矛盾,双方均有一定责任。
4. 实际困难:苟某菊需抚养年幼子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2. 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
3. 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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